甲是某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,自覺公司體質不錯,但是公司股票價 格偏低,因此想要提撥一筆自有資金,經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,委託 證券商進場買入公司股票,證交所指出,必須符合證交法,是可以操 作的。
證交所指出,關於「買回程序、買回方式、買回數量、金額、價格 、資訊揭露、賣出限制」等都有相關規定,但過去也曾發生過公司以 自有資金買回自己股份,卻引發爭議,例如,公司買回自己股份,等 同對部分股東返還出資而變相減資,影響公司資本的充實。或者公司 買回自己股份,必致在外流通股份減少,相對提高大股東持股比率, 可能會影響董監事選舉結果。
證交所表示,上市櫃公司除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,以盈餘或發行 新股股款收回特別股、買回對重大營業讓與、企業併購決議異議股東 股份、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時,按市價收回其股份外,依證交法第 28-2第1項、第4項規定,以自有資金買回自己股份。
證交所解釋,這將有3種情形:一、轉讓股份給員工。二、配合附 認股權公司債、附認股權特別股、可轉換公司債、可轉換特別股或認 股權憑證發行,作為股權轉換用途。三、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所必要而買回,並辦理銷除股份者。
若以第一種及第二種情形買回股份,應於買回後3年內轉讓,逾期 未轉讓者,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,並辦理變更登記,同時應訂定股份 轉讓、轉換及認股辦法;若是按照第三種情形而買回者,則應銷除股 份,並應於6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。買回之股票不得質押,未轉讓前 不得享有股東權。
證交所指出,若未依法則規定買回股份,按照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及第179條規定,得處為行為負責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80萬元以下罰金。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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