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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日前證交所派員查核證券商,調聽電話錄音發現客戶未「明示 賣出價格」但營業員仍代為賣出,證交所表示,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 時,應明示「標的、價格、數量」,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,或使證券 從業人員因而受到處分。
證交所表示,電話錄音內容發現,該客戶向營業員提及「於收盤前 全數賣出某檔股票」,卻未指示賣出價格,也沒有明確指示賣出數量 ,營業員遂自行代客戶決定賣出價格及數量,該案雖然沒有發生交易 糾紛,但營業員有為客戶決定買賣價格及數量的違規情事,仍會遭受 處分。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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