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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證交所與券商公會討論,決修正證交所證券商場地及設備標準規 定,改依原則性、負面表列方式規範,以提升證券商經營彈性與效率 。未來券商可發展具特色或專責特定業務的分公司,並開放營業處所 分租異業。
隨數位科技發展與證券商經營環境改變,投資人電子下單比率遞增 ,相對的臨櫃業務需求遞減,證券商正面臨營業據點調整、業務整合 及提升資源運用,以增加競爭力。
證交所依券商公會金融科技專案小組建議,研議開放兩項證券商營 業據點優化措施,經主管機關採納實施,
(1)證券商分支機構得不設置經紀業務,分公司角色可有多元化 發展,可發展具特色或專責特定業務的分公司,將有利於證券商業務 與人力資源整合,發揮經濟效益。
(2)開放營業處所分租異業,在不影響證券商日常運作下,得依 與異業合作所需,於營業處所內分租給異業,產生互利互惠,以提升 服務品質。
證交所表示,證券商如將營業處所分租給異業,使用前應檢附照片 與平面圖向證交所申報,並注意場地及資訊安全。
未來證券商可根據其經營策略與客戶屬性採取差異化服務,將旗下 分支機構調整經營模式,藉以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與整體服務效能。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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